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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0-02-19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院应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将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落实于从学生入学到毕业的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而以节假日前和学期两头为重点,并及时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同时学院将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抢、防病、防中毒、防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学院每年举行一次安全教育月活动,每年请校内外专家给学生做一次以上安全教育报告。
      第六条 学院重视对学生的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院应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工作责任目标,落实到处、室;学院由常务副院长和主管学生管理、安全保卫副院长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的日常学习及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或相关处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学院有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责任及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分管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院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报请公安部门或治安保卫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在一天内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或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有关单位的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校住宿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外宿,在校园外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去向不明的学生,所在班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正常活动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校期间违反纪律被开除或勒令退学或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办理退学手续和户籍关系者,离校后学院不负一切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认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监护人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学生死亡,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的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院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中专三年专科三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八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本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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