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职业学院防火安全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减少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及《郑州交通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防火安全巡查,是指学院行政领导、部门领导、主管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及部门消防安全员对校园及本部门进行的防火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隐患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条 防火安全巡查在院长和主管副院长及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院及各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本部门的防火工作,按要求对本部门的办公室、实验室、车间、餐厅、图书馆、资料室、微机室、教室、学生宿舍等部位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五条 一般部位每周巡查2—3次,重点要害部位防火直接责任人必须每日巡查一次。
第六条 巡查内容包括:建筑防火;防火疏散通道;固定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情况;消防器材配置位置、数量及有效使用情况;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和使用、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用火、用电情况;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防火安全的情况。
第七条 巡查时发现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必须责令当场改正:
(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在具有火灾危险部位作业没有采取防火措施的;
(三)公共场所使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或插闭、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四)消防设施、器材周边堆放其它物品的;
(五)消火栓、灭火器材不到位或挪作他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七)在资料室、仓库、机房、实验室、实习车间、学生宿舍、图书馆等禁烟部位吸烟的;
(八)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巡查时发现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二)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防火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三)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设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防火安全的;
(四)工作人员缺乏防火安全基本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的;
(五)本岗位防火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六)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七)违章进行室内装修、擅自改变原建筑结构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在实验楼、教学楼上住宿的;
(九)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十)其他影响防火安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第九条 巡查中发现下列物品必须拆除或没收:
(一)私接乱拉电线、插座;
(二)非教学、科研、医疗使用的电炉、电热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壶、电吹风、电饭锅等违章电器;
(三)非教学、科研使用的酒精、酒精炉、煤油炉、汽油炉、液化气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而继续施工使用的工具和设备;
(五)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物品。
第十条 巡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一时又无法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学院书面报告。公共设施存在隐患的,应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不坚持巡查制度,该发现的隐患没有发现,该整改的没有整改,造成火灾事故的学院将根据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给予部门安全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保卫处随时对巡查记录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学院领导。
第十三条 防火巡查工作将作为学院考核各部门和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巡查记录将作为考核各部门和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防火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防火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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