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职业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0-10-24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治安保卫工作,有效地维护校园教学区和生活区的治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治安保卫工作是学院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各级领导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工作范围。重视治安保卫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 本细则在院长领导下施行,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责任
第六条 院长责任:
(一) 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治安保卫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指示,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全校治安保卫工作。
(二) 组织有关部门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和安全保卫教育。
(三)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与健全学院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责成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四) 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五) 领导进行保卫机构、群众治保组织和院安全领导小组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副院长、处长责任:
(一)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 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师生遵守法纪和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三) 认真检查各项治安保卫制度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
(四) 协助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对发生的事件及灾害,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处。
(五) 组织、领导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定期开展活动,搞好“四防”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成立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六) 指定专人负责外单位来校工作、学习、参观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进行检查、督促。
第八条 办公室、实习处、教务处、学生处及其他处室领导责任:
(一) 对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实施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
(二) 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使人人知法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校规校纪的人员,进行疏导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四) 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加强对本单位易发案部位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五) 常检查本部门的安全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按规定的要求积极整改。
(六) 发生的各种案件和事故,要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第九条 保卫处既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协助组织。在学院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照国家规定和学院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
(一) 在院长和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分析、综合、汇报学院治安状况。
(二) 协同有关部门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和“四防”安全教育。
(三) 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处理治安事件和学生违纪。
(四) 同一切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协助公安部门查破各类案件。
(五) 采取措施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参与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 督促、检查全院各部门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制度情况,经常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门的安全。
(七) 在学院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 督促检查大门门卫和宿舍门卫工作,严格控制出入人员。
(九) 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校内“三工”(临时工、农民工、承包工)以及其他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 完成校领导和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校卫队是根据国家教委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是学院保卫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保卫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担任校内巡逻、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和各种门卫值班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和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学校行政和保卫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做好“四防”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发动群众认真执行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参加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四章 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校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一)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二) 财务管理安全制度;
(三) 物资、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四)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五) 实验室、实习车间管理安全制度;
(六) 校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七) 出入人员管理办法
(八) 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上述制度另行公布施行。
第五章 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检查
(一) 经常进行安全大检查,治安消防科、宿舍管理科每天一次;处、室每周一次;安全领导小组每月一次;寒、暑假、“五一”、“国庆”等节假日前后及其它规定时期适时进行。
(二) 检查的主要内容:本细则及各项治安保卫制度的执行情况,治安方面的隐患、漏洞、不安全因素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 各级应详细记录检查情况,以备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
(一) 治安保卫工作的考核,采取逐级考核的办法。学院考核处、室一级;处、室考核教研室、实验室车间、科一级;教研室、实验室车间、科考核个人。
(二) 学院考核,由分管院长召集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于每学期结束前进行,各处、室的考核,结合学期总结、个人考核进行。
第十六条 奖励
(一) 学院设立治安保卫工作奖励基金5000元。
(二) 根据考核结果,学院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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