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五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入校须驾驶证、行车证齐全,并持有如下证件或证明:学校车辆通行证、校内单位邀请函、介绍信、为本校单位或师生服务的有效凭证、本校师生一卡通等。无有效证件者,谢绝驾车入校。
第六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10公里/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喇叭,禁止机动车辆在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主干道旁、人行通道以及未规划停车线的位置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校内教练车应在专用的训练场所作业,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学校实训车辆未办理行驶手续前,不得上路行驶。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助力车)、试刹车,严禁追车、抛物击车、开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逆向行驶,严禁超载或病车上道。
第九条 校属机动车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并接受定期车辆安全检查。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交管部门规定及时报废。学校租用车辆应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第十条 执行长途出差或运输任务的校属机动车,出车前,应认真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车况完好。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车辆和外单位来校车辆停放在国旗广场划定的停车区域,其余车辆停放在行政楼北侧停车位上,禁止乱停乱放。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确保安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私自加装电动、机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四条 禁止营运性人力三轮车入校,确需进入的,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五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辆须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抢道。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严格按照划定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未划定停车位的地方停放,不准堵塞交通,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互相追逐和故意曲折行驶,不准扶肩并行,不准双手离开车把行驶。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道路及在校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标识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保卫处应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校内道路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基建办批准并经保卫处备案。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识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理施工垃圾。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严禁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举办文体等娱乐比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的,应事先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并事先在全校发布道路交通管制通告。
第五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凭学校《车辆通行证》进出校门。后勤服务单位以及其它车辆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出校门。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申请,由保卫处制订车辆通行及停放方案。
第二十五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二十六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处审核后,办理《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七条 各类车辆出入校门时应主动避让行人,不与行人争抢道路,放学高峰期时原则上机动车辆禁止出入,以免发生事故。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电动车、助力车须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校门前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出租车、三轮车、摩的、无牌证车辆等,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处,由保卫处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必要时报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报案,保护好现场,当事人、保卫处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章 校内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将依法依纪追究驾驶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校园内驾车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教育、通报批评,已发放的《车辆通行证》由保卫处收回。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或交警部门处理。
(一)在校园内超速行驶(时速超过10公里)或鸣笛;
(二)不按停车位内停放车辆或在主干道上随意停车;
(三)进出校门不服从管理,未经允许强行驶入校园;
(四)在校园内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
(五)其他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违规行驶、不听指挥乱停乱放的,发现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登记;情节严重的,给予5--10 天的扣车处理(车主凭保证书并出示车辆正规手续和有效证件后方能领取),出现第二次的取消其在校停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损坏校内公共道路设施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损毁设施的价值进行赔偿。
第三十六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校园,持有学校车辆通行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车辆通行证由保卫处进行制订,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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