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校属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按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建立档案,实行定点、定位,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有关单位自行配置的消防器材,由本单位登记建档,并报保卫处备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必须开展每日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养护,形成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采取有效措施,使之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第五条 室内、室外消火栓、加压泵、消防管道、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发现故障由管理使用单位向学校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解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拆迁、埋压、圈占、封堵或改变消火栓用途。
第七条 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得存放其它物品,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灭火器,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15m。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腐蚀性强的地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八条 消防器材的配备,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匹配;每一个灭火器存放点一般存放2—5具为宜。
第九条 配置在A类(固体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根据危险等级,其最大保护距离分别为:严重危险级15m、中危险级20m、轻度危险级25m。配置在B类(液体火灾)、C类(气体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根据危险等级,其最大保护距离分别为:严重危险级9m、中危险级12m、轻危险级15m。
第十条 凡属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保卫处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维修、换药。
第十一条 学生餐厅、商业服务网点等场所应按规定自行配置足够的灭火器并按要求维修和换药。
第十二条 凡因工作失职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的,由管理人员或管理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义务和责任,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者都有权批评、制止和举报。
第十四条 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工作责任心强,有突出表现者,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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